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包括拱北海关在内的12个直属海关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
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境内企业且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包括:
跨境电商企业
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
�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
�境内平台
�境外平台
物流企业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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