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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尼日利亚饲用高粱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检疫局关于尼日利亚饲用高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高粱(学名Sorghum bicolor,英文名sorghum)是指产自尼日利亚(以下简称尼方),输往中国用于饲用加工的高粱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企业注册

尼方对输华饲用高粱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及实施过筛清杂等措施。尼方应提前将出口、仓储企业名单提交中方,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注册号等信息。未经中方注册登记,不得从事尼日利亚高粱输华。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饲用高粱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瓜类笄霉菌 Choanephora cucurbitarum;

2.麦角菌 Claviceps africana;

3.玉米霜霉病菌(非中国种)Peronosclerospora spp. (non-Chinese species);

4.草螺菌Herbaspirillum rubrisubalbicans;

5.玉米花叶病毒Maize mosaic virus,MMV;

6.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7.独脚金Striga asiatica;

8.粗糙独角金 Striga aspera;

9.弯叶独脚金Striga hermonthica;

10.沙漠似马齿苋Trianthema portulacastrum;

1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12.玉米叶蝉Cicadulina mbila;

13.叶蝉Cicadulina storeyi;

14.高粱瘿蚊Contarinia sorghicola;

15.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16.非洲粘虫Spodoptera exempta;

17.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18.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尼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检测方法,在高粱生长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并在每个高粱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交上述有害生物在产地发生情况的监测报告,包括检测方法及结果。尼方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相关输华高粱企业实施。必要时,应中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加工储运要求。

输华高粱注册企业在收获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高粱混杂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以及其他粮谷种子,尼方应确保采取所有可能措施避免在收获和装运环节被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

(三)产品要求。

输华高粱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带活虫,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安全卫生项目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证书要求。

  出口前,尼方应对输华高粱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尼日利亚高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rghum from Nigeria to China and has been inspected in order to avoid the presence of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时,注明出口前供货仓储企业名称及地点。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监管要求。

进口商应在进口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从中方建有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并在指定的加工厂生产加工。进口高粱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进口高粱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进口高粱用于种植。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高粱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尼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上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及仓储企业、相关出口产区甚至尼日利亚全境高粱输华,直到尼方采取了改进措施。(摘于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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